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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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旧址上盖起商品房
开发商可能受到最高50万元罚款
见习记者 陈锦

  本报讯 位于嘉善县魏塘镇瓶山街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蚕种场旧址竟被拆除了,取而代之的将是一栋栋商品房。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与当地文物执法部门立即介入这起拆除县级文保单位的违法事件。昨天,记者从省文物监察总队了解到,当地文物执法部门准备近期向当事人下发《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意味着拆除文保单位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最高50万罚款。
  “文保单位蚕种场旧址被拆了。”今年10月下旬,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接到群众举报。据悉,这个蚕种场始建于1926年,为当地商人吴任昭女士为创办新善蚕种场而建,吴女士曾为嘉善县淘汰土种,采用改良蚕种,发展现代蚕桑业作出较大贡献。后来,该旧址被当地政府列为第三批县文保单位。
  获得这个信息后,省文物监察总队立即与当地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取得了联系,并于当天下午赶到嘉善县魏塘镇瓶山街149号——蚕种场旧址所在地。“我们发现整个旧址都被夷为平地,平地上则堆满了一些建设材料。”省文物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回忆说,当时整个场地都被围了起来,工地上立着几栋已经造了几层楼的楼房,一些工人正干得热火朝天。
  “都成了文保单位,怎么说拆就拆了?”看到蚕种场被拆,一些老市民纷纷表示惋惜。
  当天下午,省文物监察总队立即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协商此事的处理。“协商后,我们确定了初步方案,即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启动文物执法程序,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说,11月7日,省文物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嘉善县,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此事。
  “经调查,我们发现拆除蚕种场旧址的是一家准备在旧址上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这家公司不仅积极配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调查,而且也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蚕种场旧址既然被列为文保单位,肯定不能拆,拆了就违法。
  那么,县级单位蚕种场旧址被拆,相关当事人该受到怎样处罚?昨天,省文物监察总队长吕可平告诉记者,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文保单位,如果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然而,这家公司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拆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蚕种场旧址,违反这条规定,这是一起严重的文物违法事件。为此,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这家公司,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文物监察总队执法人员表示,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近期准备向拆除文保单位的某开发公司下发《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意味着拆除文保单位的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